1.旧车购入:2025年1月6日,购入旧车,成为合法车主。2.新车咨询与政策承诺:2025年5月,本人前往安徽别克4S店咨询新车购买。销售人员主动介绍并承诺:购买新车可享受置换补贴政策,包含厂家补贴+国家补贴,并明确告知本人可获得置换补贴总额9000元。3.新车购买:2025年6月17日,基于销售承诺的包含置换补贴的价格,支付定金并签订新车购买合同。重要事实:该合同中未提及任何厂家置换补贴的限制性条件(如旧车持有期限、交强险要求等)。4.旧车置换操作:2025年6月25日,本人再次与销售确认后,正式办理旧车置换手续。6月28日,本人按要求向4S店/厂家提交了完整的置换补贴申请材料。5.政府补贴通过:同期,本人申请的国家/地方政府置换补贴部分已审核通过。这证明我的基本置换资格(车主身份、车辆处置等)是符合通用要求的。6.厂家补贴拒付通知:2025年7月17日,4S店销售通知我,厂家拒绝支付置换补贴。拒付理由:原因1:旧车在我名下未满180天(厂家政策要求)。原因2:申请时交强险保单上的被保险人非我本人。针对补贴拒付理由的驳斥:1.针对原因1(180天要求):关键事实:旧车在我名下时间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6月28日(提交材料日),总计174天,与厂家要求的180天仅差6天。核心争议点与责任归属:信息未被告知:在整个购车决策过程中(5月咨询至6月17日签约),无论是厂家公开的宣传海报、材料,还是4S店销售人员,均未主动、清晰、书面地告知我厂家置换补贴存在“旧车需在名下满180天”这一关键限制条件。销售承诺与合同缺失:销售人员是在已知我旧车购入时间(1月6日)的前提下,于5月份承诺本人可获得9000元置换补贴,并在6月17日签订购车合同。合同未载明该限制条件,意味着该条件对我无约束力。4S店声称在5月已口头告知,但我无印象,且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如政策说明签字、合同备注、沟通记录)或材料预审环节来证明他们确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确认本人符合条件。责任判定:4S店作为专业销售方,负有全面、准确告知促销政策条款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厂家对其补贴政策的宣传和经销商培训管理不到位,同样负有责任。由于他们的告知缺失或失误,导致我在不符合关键条件的情况下被承诺并享受了补贴价格,继而产生损失。这6天的差额,责任完全在4S店和厂家未提前告知并审核资格。○合理性质疑:174天与180天相差仅6天,且我已是真实车主并完成置换,严格以此为由拒绝大额补贴,有失公平,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未明示)侵害消费者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2.针对原因2(交强险非本人):关键事实:我在申请材料中已提交了旧车的保险变更单。该变更单清晰显示保险起始日期为2025年1月6日(即我旧车购车日),且被保险人已变更为我本人,并附有我的身份信息。驳斥:此材料足以证明自2025年1月6日起,我就是该车辆交强险的合法被保险人,车辆风险和责任已归属本人承担。厂家审核人员仅依据保单名称(可能未及时更新)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单做出判断,是审核不严谨、不合规的表现。此拒付理由完全不成立,应予以撤销。核心诉求与理由总结:1.核心诉求:要求别克汽车厂家或安徽别克4S店履行承诺,支付本应享受的厂家置换补贴8000元人民币。2.主要理由:告知义务未履行:4S店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旧车需在名下满180天”的关键限制条件,厂家宣传材料也未明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合同依据缺失:购车合同未载明该限制条件,应视为无此附加条件。○置换利益受损:基于销售承诺的补贴价格,我做出了购买新车的决定并完成了旧车置换。因对方过错导致补贴无法兑现,○资格审核失职:4S店在签约前(已知旧车购买时间)和提交材料前,有充分机会审核本人是否符合厂家补贴条件,但未进行有效审核或提示风险。○拒补原因2无效:提交的保险变更单已充分证明本人的被保险人身份,拒付理由2不成立。差额微小与公平性:174天与180天仅差6天,且本人已是真实车主,严格拒付显失公平。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邀约客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