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年10月10日在比亚迪4S店购买了一台比亚迪唐冠军版车型。2025年3月20日第一次维修、2025年3月26日第二次维修、2025年4月21日第三次维修、2025年5月25日第四次维修(维修工单见附件),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24条同一质量问题维修4次,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提出退换车要求,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我于2025年6月8日向销售店重庆4S提交了换车申请,该店售后经理称只有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换件才算维修,第三次和第四次的车辆留店检测维修,未换件的不算维修,期间又说必须要同一零件更换4次才能达到三包法的退换车要求,还说厂家的DMS系统出的维修工单不能作为维修证据。找各种理由混淆概念,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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