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于2022年1月初购买,到2023年2月份时就已出现开裂等现象,同年5月份的时候向4S店反馈该问题,也进行了四条轮胎的更换,自己承担了工时费。现在又发现了该玲珑轮胎出现同样的问题,且开裂程度比上次更加严重,向附近的4S店再次申请更换轮胎后,以轮胎过保为由拒绝我的诉求,告知我质保期是“半年”或“1万公里”,我并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之前在申请时售后服务人员都告诉我是“三年”或“3万公里”,怎么现在改变说法了?况且我第一次更换轮胎时也已经超过了所谓的厂家规定的质保期,为什么那个时候很顺利的给我换了,更换过的轮胎又出现了问题开始拿过保说事?轮胎的正常损耗和质量缺陷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厂家不能以“易损件过保”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缺陷的产品生产者担责,不受质保期限制。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也应该受到相关处罚。如果说一条、两条轮胎有开裂情况,那尚可理解,但两次开裂都是四条轮胎同时出现,这绝对不是偶然情况,严重怀疑给我更换过的四条轮胎仍属于同批次质量有问题的轮胎来敷衍消费者。我会发动我的媒体资源以及社会资源将此事件公开曝光,并向有关监管部门继续说明情况,必要时我会申请质量鉴定。这样的轮胎如果一旦出现爆胎或者其他情况,后果不堪设想。为了自己和更多人的出行安全,我会追责到底。
玲珑轮胎厂家回复:您好,已将信息转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感谢您对一汽-大众捷达品牌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