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2021年3月26日在别克4S店购买了别克威朗GS轿车,截止25/4/15行驶约10600公里,目前该车存在多个缺陷:缺陷(一):因4S店非法改装电路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骤停,及系统多个报错,如方向盘维修、泊车系统关闭、左侧门上四个玻璃窗的控制按钮全部失灵等多个系统性致命缺陷;与今年4月5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骤停(踩油门、加大油门和踩到底均无反应),骤停之前玻璃窗所有控制按钮已经全部失灵,多个系统故障报错,如方向盘维修等;根本原因是4S店为了增加卖点安装其他附件时改装了电路原有结构,在电路接头两端破坏式钻洞并同时破坏了原厂电路封装,造成电路防水功能失效,用户在雨天和洗车时漏水并渗透到电路接头内,导致电路内腐蚀和端口多根针脚脱落,致使轿车发生多个系统模块失效,如,发动机控制、变速器控制、制动系统控制等模块;目前4S店承认发生问题和改装是成因果关系,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但提供的封胶处理措施无效(4S店告知采用此方法无法确保维修后同样不良不再发生,并告知无法预料和确保后续整车的安全性),并进行维修后拒绝提供维修工单、检验检测和安全性评估等合规性证明,以及任何损失均不愿意赔偿;在和4S店沟通中还了解到,在改装后电路结构发生变化并没有进行3C一致性认证,也没有进行安全性评估就销售给用户,4S店回复是否会发生安全性问题全靠市场顾客反馈,目前车因4S店不愿意提供任何维修和检测等合规性证明,车被变向扣留在4S店里(4/15送4S店);缺陷(二):提供给用户的360影像仪本身存在质量缺陷;1)改装电路是为了安装附件360影像仪,但4S店提供的影像仪为缺陷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黑屏、接触不良、死机等问题;4S店回复该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与整车兼容性问题,因此在2022年更换过一台,但之后同样的问题再发,请求再次维修或更换时被拒绝,4S店回复即使更换以后问题还是存在;缺陷(三):原厂车身行车记录仪存在严重缺陷:1)当天只有入车库的;2)当天只有出车库的;3)只有路上没有进出车库的;4)日期记录错位;如:2020年5月生产的车,2021年3月购买,里面记录年份开始是2019年;(举例:我2025/4/15上午10:00前车送4S店,行车记录仪日期为2023/01/0717:45)该车辆除去以上非法改装、欺诈性销售不良车辆外还存在以下严重的违法问题:1.非法改装事实确认:(1)非法改装,多车型普遍性(2)合规性缺失别克4S店已承认(有录音):①对别克威朗、威朗GS、昂科威、君威等多车型实施非法电路改装,但拒绝提供改装部件的3C一致性认证证书、改装检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21条禁止使用不合格配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22条: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非法改装;②多车型重复违规操作,产生系统性风险,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8条;③承认提供给顾客的360影像仪本身有质量问题,违反《产品质量法》第13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按照强制性认证和3C认证目录要求,行车记录仪应进行3C认证才能销售,但该行车记录仪没有任何3C标志);2.关键证据隐匿行为(1)证据灭失风险(2)消费者知情权剥夺别克4S店明确拒绝提供:①合规性证明(影像仪产品及电路改装相关合规性证明),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2条;②故障关联性检测报告,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③使用无3C认证改装件,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66、67条;④拒不提供维修工单和检验检测报告等进行信息隐匿和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26条;⑤电路改装技术方案的合规性,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⑥拒绝赔偿用户损失,违法《民法典》第1165条、1184条;⑦拒绝对安全性做出承诺,交付车辆后拒绝保证问题不再发生,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违反《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其他: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第23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第24条(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原材料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第39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发现起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等救济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处罚、没收的规定;3)《购车合同》:未尽到告知义务,合同也没有约定改装及风险性告知事宜;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虚假宣传符合3C,构成商业欺诈;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17条:车辆一致性证书、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销售;6)《产品质量法》第13条:生产、销售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等;7)《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8)《产品质量法》第49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可吊销营业执照;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第20条:知情权侵害、欺诈性隐瞒改装风险和带来的缺陷;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更换、退货等;11)《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补救和赔偿责任;12)《产品质量法》第26条、40条:产品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13)违反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的明确要求;等等;以上该公司非法改装、和销售缺陷产品,已严重违法众多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并该改装涉及别克多款车型,在4S沟通中得知,电路漏水并非个例,已收到过多起投诉(有录音);非法改装无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岂能拿市场顾客的人命来试错?请求介入调查!还消费者公道!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按正常车辆维保流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