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在明知产品更新计划的情况下,仍通过不完整信息披露促成交易,导致本人以同等价格购入即将贬值的商品,该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八)项“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性能、功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认定标准、且千里眼哨兵功能一直未开放给车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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