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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启源A07旧车未能过户导致无法享受补贴

投诉编号:【1331094】 投诉时间:2025-02-07 14:44 投诉品牌:长安启源 投诉车系:长安启源A07 投诉车型:2024款 纯电 真香版 515 尊贵型

本人于2024.7月份在珠海市购买了一辆长安启源A07(真香版)纯电515KM尊贵型的汽车,购车前销售员写了承诺书,承诺只要交定金就能锁定国补和厂补的报废补贴权益,锁定最终成交价包含国家报废补贴部分,说明国家补贴是按照订单走的,并承诺报废手续2-3天就能办妥,我在7.14号交了定金及按销售员所说的要求交了购买二手车的钱,并按销售员要求的,提车当天把购车合同交回给了销售方(所以,销售方辩称合同上的“申请不通过退还4000元报废购买费”签合同时记得是没这句话的,这句话是销售方后加的),一直到7.25号,销售方都未把二手车过户到我方名下,导致我方无法申请国家报废补贴,无法享受国家报废补贴2万元。7.25号与销售方店长通电话(有电话录音为证,无法上传),销售方店长承认是销售方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愿意赔偿我方7000元作为补偿,我方不满意这7000元的赔偿,要求按实际损失金额2万元进行赔偿,店长答应跟领导沟通后回复,同年9.03号,销售方店长答复说“你的问题我也有和领导沟通过得了,等厂家的补贴下来,一起处理”,直到现在,店长都未履行承诺,赔偿之前已答应赔偿的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无论是销售员还是店长,书面和口头承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如果承诺书的一方不履行其承诺的内容,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承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55条的规定,针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销售员承诺2-3天办好的过户手续拖延了11天都未办理,并欺骗我方已经在办报废手续了,同时销售员清晰说明国家补贴是跟订单走的,所以,国家报废补贴就应该是以缴纳定金那天的政策为依据,现在销售方却以国家政策变动为由拒绝足额赔偿我方损失。销售方销售承诺不履行,欺诈消费者,拖延二手车入户时间,直接导致我方无法申请国家报废补贴。之前投诉了,厂家答复已跟进,却一直没有跟我方有任何联系,也没处理结果,故重新提交投诉.

长安启源厂家回复:客户反映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已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如需帮助,欢迎您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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