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购买的领克07EM-PHalo版本,根据车辆配置单和用户手册,我的车辆应该配备有自动防眩目内后视镜功能。然而,我发现实际交付车辆缺少必要的光线传感器和连接线中的LN线,这导致自动防眩目功能完全失效,具体问题如下:1、传感器缺失:车辆缺少前后两个光敏传感器,这是自动防炫目功能正常工作的关键部件,缺少这些传感器,系统无法正确判断光线条件,导致后视镜无法根据后车灯光或环境亮度自动调节,在行车过程中后视镜直接变黑导致视野受阻,严重影响行车安全;2、展车和交付车有区别,后期自动防炫目后视镜变更为集成式配置未告知消费者,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如果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厂配和价格发生变化,汽车4S店应该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1。如果经销商在向厂家定车时改变了原有规格与配置,但没有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隐瞒商品的规格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我要求贵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上述行车安全隐患问题,以确保我的车辆安全和符合订车时承诺的配置要求,请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谢谢。问题发现于11月6日,领克官方在11月7日已经修改ota,关掉了车机里有关车内后视镜的说明,总总证据表面领克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做贼心虚、欲掩弥彰。
领克厂家回复:2024/11/8收到贵网转发的投诉后,我司已安排相关部门对客户反馈现象进行核实,后续将持续关注处理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