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9月29日,在4S店订购了一款(东风本田思域23款1.5T劲势版)的普通乘用车,并付订金9500元(新车订购合同中该金额描述为预付款),车辆落地价为122800元。订车时约定按揭贷款83000元,月利率0.38%,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在签订订购合同后该店不承认当时双方协商的的按揭还款方式(月利率0.38%,等额本息还款),而是要求消费者按照该店的计算方式做按揭贷款方案,比原本商定的按揭贷款方案总利息要高出接近1万元,总利息占比贷款本金将近四分之一。本人不认可,故于2023年10月5日早上10:00,到该店协商,该店店长(邓姓销售经理)不承认当时签订合同时协商的贷款还款方式及利率,而是态度恶劣,不同意我按照29号当时协商的贷款方案(月利率0.38%,贷款83000元,分5年还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拒绝协商换其他贷款方案及其他银行做贷款,当上述消费者的要求均被该店否决时,本人提出退还订金,但该店亦无理拒绝退还订金,并表示消费者可以任意投诉,全程挑衅式笑容,态度傲慢,姿态嚣张。同时,本人自行咨询该4S店合作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回复与该4S店合作的方式是按手续费率换算计算利息,并不是利率。虽然两者计算出来的月供金额都是一个固定值,但用手续费率和利率的计息方式天差地别。证明当时销售人员偷换手续费率与利率的概念、偷换等本等息与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的概念。故,本人认为该店存在套取高利息,诱导欺诈的情况;本人与该店签订新车订购合同时就存在重大误解;消费者在后续交易环节中丧失了自主选择权。因此,本人诉求为全额退还订金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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