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9日(周三)在比亚迪天津市4s店提驱逐舰0555km尊贵型车,8月8号(周二)得知驱逐舰0555km尊贵型降价3000,我与销售沟通要求享受3000补贴,销售回复他们接到降价通知,但由于我的销售发票是之前开的,所以不能享受优惠,执意要我8月9号提车。4s店及销售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购车人的权益,不排除4s店已经提前知道该车型降价3000元,而故意隐瞒欺诈消费者。既然是8月份出的降价3000元政策,那么我8月9日提的车理应享受降价3000元的政策。另外,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汽车作为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8月比亚迪出的降价3000元的政策,是在我取得汽车所有权之前,我8月9日才提的车,理应享受3000元的降价政策,因此我要求比亚迪及4s店将3000元降价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我,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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