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返回首页 搜索 更多选择

广汽丰田雷凌经销商提供车辆与实际车辆不符

投诉编号:【893499】 投诉时间:2023-03-20 21:14 投诉品牌:广汽丰田 投诉车系:雷凌 投诉车型:2021款 185T CVT 运动版

本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西安市购买了一辆丰田雷凌汽车。合同约定所购车型为2022款丰田雷凌1.2T运动版。后在提车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却为2021款丰田雷凌1.2T运动版。缺少远程空调、锁车等相关升级配置。随后经广汽丰田官方客服确认,确实使用的车辆为2021款车型,具体购车过程如下:1、2021年12月16日通过微信咨询购买汽车事宜,随后线上支付定金2000元,同时对方发送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所购车型为广汽丰田1.2T运动版雷凌2022款,铂金珍珠白色;剩余尾款在提车前一次付清;2、2021年12月17日,也通过微信咨询2021款和2022款车型具体有啥区别,2022款车确定有货没,都提出了相关疑问,对方表示跟公司核实;3、2021年12月18日销售顾问表明已与库房核实,库里边确实有2022款带远程空调的雷凌车,让下周提车;4、因为西安疫情原因,提前1天跟4S店预约好,直到2022年1月26日本人前往4S店,当时销售表示门口停车场所停雷凌车辆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要交付的车辆,支付尾款办理手续后当天提车;当时销售表示丰云行远程控制系统账号在上完牌照后才可以提供;5、由于临近春节,无法及时上牌,我办理了临时牌照;直至2022年2月7日联系让提供丰云行APP账号,但是在没有上牌的情况下,对方给出了丰云行账号,顿时感觉被骗了;提供账号后立刻登陆,发现没有远程空调、锁车等新增功能,随即联系核实,对方表示在核实,期间一直回避问题;6、直到2022年2月16日,在被多次追问下,表示22款雷凌目前还未到店;随后表示这些功能没有多少价值,想敷衍了事,作为第一次买车的我们,也不懂具体这些功能的价值,就被无情的戏弄欺骗;一直想敷衍我们,对方给的补偿方案,我们要求出具书面文件,直到2022年2月21日销售员表示给写书面文件,但之后却渺无音信;7、2022年2月26日前往4S店进行汽车首次安全检查,咨询了售后服务人员,但售后表示没有赠送保养等项目信息;直到2022年3月25日,对方仍未给出书面文件,此时我们感觉自己又被戏弄了,随即向12315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投诉至广汽丰田厂家,同时提供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查询车辆确实是2021款雷凌汽车;8、随后的一个月里,我们一直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联系厂家进行维权;过程中也给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资料;但最终都无果;9、2022年4月下旬,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咨询律师后,开始起诉维权;10、第一次将陕西世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但7月6日开庭前,对方提供纳税证明,随后法院判决移交管辖权,案件需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11、经过数月的程序问题,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对案件受理并立案(案件号:(2022)陕0116民初17475号)。后审理时间安排在2022年11月17日,开庭时又以补充证据为由暂停审理;12、后续经过多次催促,法院又以疫情为由,将案件审理时效延长,最终推迟至春节后审理,于2023年1月31日审理,审理时作为原告,我觉得事实清楚,但法官让回家等消息;时至今日,开庭审理已经40多天,立案已经过去153天,案件毫无结果和进展的情况下,未给出任何理由,又将原审理时限为92天变更为182天;13、直至2023年3月15日,我方收到一审判决书。14、根据案件情况,我认为案件清晰,但判决书出来,犹如五雷轰顶,难以置信,作为弱势群体的我,感觉到很无望,有以下8点疑惑:(1)审判员李养民对待这样简单的案件,办事效率特别低,一直在拖延(疫情借口增加审理时限;审理程序随意变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销售合同约定为2022款车辆,合同签订后,4S店销售人员也确认过其库有合同约定车型以及具备相关远程控制功能的车辆,告知原告去提车,原告才付清尾款提车,后发现问题核实,被告又说合同约定车辆还未到店,已提交法官相关证据);被告明显以诱导原告支付车款,提走涉案2021款库存车.试问法院,此情况还不算欺骗消费者?(3)4S店对自己卖的产品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敢按合同约定车型卖给消费者,这个说法未免太牵强,难以令人信服,我们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车架号在厂家查询车型,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方居然能不知情;难以相信厂家给4S提供的商品,其型号作为销售方居然不知道?难以令人置信;在被告承认原告所提供所有证据属实的情况下,仅承认其工作失误,而这种说法人民法官竟然予以采信?行为属实,也承认,目的不是,这种解释无法令人相信。法官就认为此举仅是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不当,就判定驳回原告诉求;(4)在欺骗消费者提走21款车辆的情况后,作为销售顾问可以提升业绩,作为4S店清理了一台库存同时也赢得了一定利润,这种行为明显4S店和销售人员都从中获益了,唯一受害的就是作为消费者的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愚弄至今;新车上市,旧车肯定优惠幅度更大,保值率肯定降低,欺骗消费者清理旧款车型,这么简单的道理还需要明辨是非吗?试问人民法院,难道被告方销售人员及4s店都没有获利吗?这都不构成4S店在欺骗消费者吗?(5)在认为被告有违法行为(法院认为违约)的情况下,原告的诉求居然被全部驳回,丝毫不顾及受害方的感受和利益;在判决中法官仅认为被告所交付的车辆与原告购买车型价格基本一直,且属于同一车型.及两车的区别系仅有无空调远程控制功能,就判定被告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不当,不存在欺诈获利的情节,就判定不构成欺诈.试问:1)在庭审中,法官仅以官方网站宣传没有明确具体的2022款雷凌车字眼宣传为由,就判定2021款和2022款属于同一车型.试问在庭审中原告方提交的关于广汽丰田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及官方400客服都明确回复雷凌车有2022款雷凌车型及2021款雷凌车型,这些不属于官方证据吗?(经查证官方网站在2022年雷凌车宣传时网站以“全新雷凌”作为宣传,而这,法官并不采信).请问法官认为同一车型,那为什么我们的车功能配置缺失呢,车辆使用功能都不一样,这个判定无法令人信服;同时法官认为交付车辆和合同约定车辆价格基本一致,请问依据在哪里?2021年和2022年不同时点的价格一样吗,即标注使价格一致,那么请问相差一年以上时间的不同时间点上,金额等值吗?法官的判定缺乏事实依据,请予以解释?2)2021及2022款车不仅是差空调远程控制功能,还有远程锁车、远程启动、远程关开闭闪光灯,且这些功能后续也无法加装,给消费者造成很大不变;而法官审判时全部忽略.个人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购车时看中的就是2022款的远程控制功能,对方给予承诺说有此功能才支付款项提车.而这些法官在审查受理时都忽略不计.3)对于不存在欺诈获利的情节,试问法官旧款车辆销售出去4S店及销售人员无业绩及销售额利润吗?这些不是欺诈获利那算什么?(6)判决书中提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7)经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0)根据1、消协五十五条,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11)按照此条款,我的诉求均在法律准绳之内,合情、合理、合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作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3)在庭审中我方明确提供与广汽丰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400客服电话录音,均是官方给出的有2021款和2022款雷凌车型,并且提供2021款和2022款雷凌车型区别,而这些证据均备法院无视.(14)作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2023年1月31日参加现场庭审时,法官李养民一直有明显倾向被告的态度存在,这个情况作为原告的我无法接受。(15)综上情况,对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及审判员李养民的行为,作为受害人,这种判决结果和理由,我无法理解。难道个人的利益在纳税单位面前不值得一提,老百姓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个人维权真的“蜀道难”吗?我请求国家给予调查,同时给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广汽丰田厂家回复:我们已收到您的宝贵意见并已安排跟进。感谢您对广汽丰田的关注和支持!

最新评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010-65993545-8019  jubao@12365auto.com
车质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19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