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编号:【603102】 投诉时间:2021-06-01 21:43 投诉品牌:长安汽车 投诉车系:长安UNI-T 投诉车型:2020款 1.5T 旗舰型
本人于2021年3月31日委托我弟弟在4S店代为购买长安牌UIN-T旗舰版机动车辆,2021年4月11日我弟弟代本人与被投诉人签订《长安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50500元,因被投诉人告知没有现车,需要另行调运一辆全新车辆给本人,致使所购买车辆无法指定,本人明确表示要订购车辆为长安牌UIN-T旗舰版车身颜色为星际灰,内饰颜色为红黑色,不要展示车和超过三个月生产的库存车,本人与被投诉人共同在《长安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三个月内新车,并在当天本人向被投诉人缴纳3000元该购销合同预付款。2021年4月16日通过长安金融汽车分期审核,贷款金额110000元,分36期还清。2021年4月21日被投诉人告知本人所订购车辆已经到店,本人要求被投诉人先仔细检查车辆状态。在被投诉人告知我们车辆完好符合提车条件。我弟弟于2021年4月22日到被投诉人处检查车辆,车辆座椅防尘罩是完好状态,被投诉人再次确认车辆符合提车条件,我们发现该车辆左后门门把手位置有瑕疵,被投诉人同意对该车辆底盘装甲给予赔偿,在被投诉人故意隐瞒下我们完成验车程序,并于当天向被投诉人支付33461.82元上述购销合同的首付款,该合同所包含的车辆保险费用,由本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事后经被投诉人核实该车辆实际的入库登记时间为2021年3月9日,被投诉人存在虚构调运全新车辆给本人的事实,诱导本人购买该车辆。本人于2021年4月22日在需要对该车辆购买保险时发现,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按118900元购买的,才发现被投诉人对该车辆的是按118900元低开发票,被投诉人在2021年4月22日之前从未告知给我们,本人在低开发票已经形成既有事实并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只能无奈对该车辆进行车辆保险的购买,车辆保险费用4205.06元,而2021年4月30日被投诉人向我们移交车辆和车辆发票时,发现该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246246开票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0日本人在该车辆的中控屏相册内发现,2021年4月3日、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20日该车辆均有通电使用并使用该车辆车内摄像头拍摄留下当时的相片,2021年4月3日、2021年4月11日分别是由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在该车辆上使用车辆功能。2021年4月20日被投诉人网络直播工作人员在该车辆上进行实时直播,该车辆属于通电使用状态并使用该车辆车内摄像头拍摄留下当时的相片,从而足以说明该车辆在交付给本人前已经投入了使用。通过该车辆车内摄像头拍摄记录的照片,该车辆在上述时间段汽车座椅防尘罩是完全去掉的状态。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车辆实际状态,并不符合本人与被投诉人共同在《长安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三个月内新车的合同条款。被投诉人从未向本人说明车辆为实际使用过的车辆实际状态。被投诉人在该车辆交付我们验车前把该车辆座椅防尘罩重新恢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该车辆的实际状态从而误导本人购买该车辆并办理提车手续。被投诉人以车辆是从其他地方调运过来为由,拒不承认知道车辆实际情况。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向本人销售该车辆时存在一系列的严重欺诈行为,被投诉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严重侵害本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本人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要求被投诉人进行退一赔三。我们与被投诉人多次协商,被投诉人给出的解决分别为:不退换车前提赔偿一箱汽油、赔偿2千块油卡、赔偿8000元、赔偿130000元、赔偿18800元、换车不予赔偿。对于被投诉人提出的方案我们无法接受,目前店方已经终止协商。而就该问题我们多次联系长安厂家客服电话,每一次打完电话,厂家就把问题直接给被投诉人,实际上厂家从未就上述问题正面回应我们。我们多次要求厂家提供车辆的出厂包装说明,同样是石沉大海。目前车辆车机系统反应迟钝,经常自动恢复出厂设置,自动关闭辅助系统。油耗高,售后检查发现车辆行驶过程中点火参数异常,但是厂家又说数据没有问题,但是什么导致1.5T发动机90%高速路行驶时需要9L油,右前门胶条老化,现在提车刚刚满一个月胶条就老化了,广州4S店已经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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