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质网用户4083493提问内容:专家您好!本人2026年6月23日购买上汽大众途观L PRO新车,购车合同明确约定交付“无瑕疵合格车辆”。提车当天,仪表盘即亮起安全气囊故障灯。维修经过:6月23日:4S店检修近2小时,进行诊断、清除故障码、重置系统、拆检等操作,故障未消除;7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见证下更换安全气囊控制模块(零件号:GDM 959 655 P),故障仍未解决。7月17日:厂家要求读取安全带编码,甚至拆解整车线束排查。两次维修后故障依旧,车辆至今无法正常使用。请问专家:安全气囊控制单元通讯失效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否构成“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6月23日检修(无书面工单,但有诊断、清除故障码、重置系统、拆检等实质性操作)是否构成“第一次维修”?7月15日依旧没给开书面工单,只让签字检查单,是否合规?两次维修后故障依旧,是否已达到《汽车三包规定》第24条退换车条件?关于合同违约路径:购车合同明确约定交付“无瑕疵合格车辆”,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在提车当天即出现安全气囊控制单元通讯失效。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10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安全气囊是法定被动安全装置,其失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购买车辆用以“安全出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解除合同?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