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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三天接23单网约车出事 保险拒赔获法院支持

橙色花

23小时前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一辆私家车在投保“家庭自用”车险后,连续三天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23笔,期间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最终获得法院二审支持。

据了解,周某为其岳父胡某的新能源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单载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投保当日,胡某便将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为网约车,随后连续三天接单运营,共计接单23单。第三天,胡某驾驶该车追尾前方车辆,经交管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核查发现车辆存在网约车营运记录后,以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周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车辆仅有三天接单运营且每天仅约12单,尚不足以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相关损失。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向网约车平台调取全部运营记录,查明三天内共接单23单,日接单量逐日递增,接单时间连续,接送地点遍布北京市多个城区。法院认为,虽然仅有三天的接单记录,但综合保险标的用途改变、使用范围改变、所处环境改变、使用人改变等因素,日接单频次高且时间连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网约车运营活动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已超出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标准收取保费的预见范围。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如需从事网约车营运,应主动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出险后无法获得商业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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