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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反馈一个本人刚经历的高速刹车失灵经过,以及本人对上汽通用别克的质疑
故障经过:2025年10月1日,本人驾驶21款别克君威车辆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毫无预兆地突然发生整车刹车失灵。与此同时,仪表盘弹出“请检修ESC”警报,ABS、防侧滑及发动机警告灯等多个关键故障灯同时亮起。事发时车内载有3名家人,情势万分危急,本人最终被迫冒险使用电子手刹进行紧急制动,才勉强避免重大追尾事故。
官方诊断与矛盾处理:车辆于2025年10月2日被拖至别克授权4S店,经专用电脑检测,确认为“刹车总泵故障”。
一个极为反常且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是:4S店通过刷新(升级)相关控制软件后,故障码随即消失,系统暂时恢复正常。然而,尽管软件手段能暂时掩盖问题,4S店与别克官方客服在最终的答复中,却均坚持要求用户自费更换刹车总泵硬件。
因日常用车需求紧急,且预见维权过程漫长,本人不得已于2025年10月9日先行垫付费用进行维修,并决心就此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长期维权。
质疑一、安全缺陷质疑:
本案事实:单个电子元器件的故障,直接导致整车制动功能失灵。这是最危险的“单点故障”模式,严重违背了安全基本原则,足以引发致命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本案例是典型的“单点故障” 造成核心刹车功能失效的案例。
系统检测到故障后,进入的“安全状态”竟是完全失灵,这本身就是最不安全的状态
综上,有充分理由质疑该款电子刹车总泵的设计未能满足ISO 26262标准对于ASIL D等级系统的核心要求,存在根本性的、致命的设计缺陷。
作为一款上市车型,仅仅一个电子器件的单点故障就可导致整车刹车失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仅为车主、乘客带来严重威胁,而且对道路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潜在风险。
质疑二、车辆过保,拒绝负责质疑:
在高速上毫无征兆地刹车失灵,是最极致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的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本人的安全权已受实质性侵害。厂家知晓问题后,负有法定的召回义务,而非以“过保”为由推卸责任。
质疑三、厂家的处理方式自相矛盾,暴露了更深层问题
上汽通用别克用软件掩盖故障表象,却要求消费者为硬件买单。这充分说明,厂家心知肚明问题的根源并非简单的部件老化,而是必须通过软件来“修补”的一个固有的、系统性的设计缺陷,这个系统性缺陷,才是导致我车辆刹车失灵的真正元凶。
作为一个电子控制部件,刹车总泵的仅通过软件升级就能修复,强烈暗示该问题本质上是更深层的设计缺陷或软硬件匹配缺陷。软件能够掩盖故障,更说明系统可能存在通过重置逻辑来规避安全警报的风险,这将使得故障在用户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再次突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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