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6月13日02时49分,一辆比亚迪汉与原告驾驶的比亚迪汉L-EV车在某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辆右转弯时横跨三条车道,与原告直行车发生碰撞,对方车辆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右前侧相撞。原告现场报警,经现场交警指导,在相关微信小程序中进行了事故快处易赔,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快处案号:KCYP3120250613000076),认定在本事故中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双方现场签字确认。原告当日将车辆行驶至比亚迪汽车服务店进行维修。原告车辆系于2025年5月8日付款购车,官方指导价为219800元,2025年5月14日提车,2025年5月15日上牌,直至事故发生使用时间不足一个月,截止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里程也未至5000公里,尚属于准新车范畴。根据比亚迪汽车服务店出具的维修工单显示,被撞的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导致右前叶子板、右前车门、侧门槛外板、前保险杠等11项车辆配件需要进行更换维修,维修后虽保证了车辆正常行驶功能,但依旧对车辆的很多方面均会造成不可逆的不良影响,影响最大的便是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频繁的车门开关,更换的右前车门开关舒适性大打折扣,每次开关都会有很大的阻尼感,而且更换的车门仅仅是门壳,所有车门饰板的安装以及车门的喷漆工艺达不到原厂水平,原告对此感到无比不适。此次事故维修甚至造成大灯产生十数道划痕,虽经抛光处理,但日后大灯发黄是不可避免的。原告对比亚迪售后的维修水平以及维修态度产生极大不信任与后怕,维修中是否存在暴力拆卸安装更是不得而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提前预警并触发宣传的20+项主动安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自动紧急制动(AEB)、前方横向碰撞自动(FCTB),甚至事故发生时连紧急录像都未录制,存在严重虚假宣传问题。其次,全责方车辆同样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旗下汽车,也具备原告车辆宣传的主动安全功能,事故发生时同样未触发,与事故发生有着紧密不可分割的责任,本次事故维修也是前往比亚迪授权售后维修点进行。故考虑到车辆购买价格、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维修价格、受损部位及严重程度,以及维修后仍对车辆安全性、操纵性、安全系数、驾驶舒适性造成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内心的不可接受,以及比亚迪售后的维修方式和维修水平,因此,被告双方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车辆20+项主动安全功能的虚假宣传以及事故后的维修对原告车辆造成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原告申请对该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并主张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以及因本次事故维修造成的车辆大灯损失费用4000元,还有修车期间未提供代步车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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