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3年12月在济南市比亚迪4S店购买比亚迪汉轿车,原本计划首付一半、贷款一半。因对优惠不满意准备离开,销售人员极力挽留,承诺:再4S店厂家补贴优惠1万元的基础上车价优惠19800元,诱导我并办理14万元两年零利息零费用车贷。店内立牌、厂家宣传均为两年免息政策,我基于宣传与销售承诺办理贷款,全程由销售操作合同与手续,仅配合签字录像。2026年1月我按要求还贷款后,产生14000元利息。联系浙商银行,答复为应由4S店补贴优惠;联系销售,其已离职,承认当初承诺免息,让我找门店;多次到店沟通,销售总监以业务员离职、不清楚情况为由推诿,拒不解决。该店以两年零利息零费用车贷为宣传承诺,实际办理有息贷款,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14000元。现投诉,要求全额退还14000元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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