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返回首页 搜索 更多选择

一汽丰田卡罗拉锐放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

投诉编号:【1573420】 投诉时间:2026-01-06 17:31 投诉品牌:一汽丰田 投诉车系:卡罗拉锐放 投诉车型:2024款 2.0L 智能电混双擎 先锋版

2025年11月28日,我经他人介绍添加微信,专门咨询24款卡罗拉锐放双擎先锋版车型相关事宜,全程明确告知销售本人计划全款购车(相关微信聊天截图均已留存)。当日下午,我前往云南省楚雄丰田4S店实地了解车辆情况,现场仍反复强调全款购车的意愿,但该销售杨尤翠却极力推荐我办理贷款购车。议价以后,销售就按协商的结果办理贷款购车。我当场主动咨询该车型是否有免息贷款政策,销售杨尤翠明确答复“没有免息贷款”。然而后续我了解到,2025年11月同期有其他消费者在该4S店购买同款车型时,办理的正是免息贷款;我进一步向楚雄丰田4S店核实得知,该店2025全年均有该车型的免息贷款政策。我认为,该销售为诱导我办理5年长期贷款,刻意隐瞒免息政策、欺骗消费者,完全违背我全款购车的初衷。在销售的反复诱导下,我被迫同意办理贷款,销售仅简单告知我贷款金额81900元,每月还款1618.38元,3年后还款可享受0利息0违约金,对于贷款合同的其他所有核心内容均未提及、未做任何解释说明。签订合同阶段,我收到楚雄丰田4S店发送的短信链接,跳转至网页端签署相关合同,所有购车合同、贷款合同均一并推送,未做任何区分标注。因手机端页面字体极小、放大后滑动查阅极度不便,且网页端设置了“签名一次后可一次性复制填充所有签名栏”的功能,我无法逐一核对合同内容,全程未有人告知我哪些是贷款合同、哪些是购车合同,更无人对贷款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2026年1月5日,因我需办理其他紧急业务,必须提前结清该笔车贷。我首先联系楚雄丰田4S店销售杨尤翠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让我直接联系贷款发放方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拨打其4006369600客服热线。直至此时,我才从丰田融资租赁客服口中得知,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规则的相关约定,此前4S店未向我披露任何相关信息:1.?该笔贷款必须还款满6个月后,才可申请提前还款;2.?前6个月每月还款1618.38元,6个月累计还款9710.28元;3.?6个月后申请提前还款,需支付剩余贷款本金74920.98元,外加7%的高额违约金5244.46元,仅提前还款部分就需支付80165.44元;4.?若按此计算,我贷81900元,提前结清累计需支付89875.72元,违约金金额极高,完全超出合理范围。得知该情况后,我向丰田融资租赁客服说明,我是因特殊紧急业务需提前还款,且此前完全不知情该高额违约金约定,申请减免违约金或提供解决方案。客服表示,让我联系楚雄丰田4S店协商处理。随后我再次联系该4S店,工作人员却表示无法解决,让我继续联系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此后,丰田融资租赁与楚雄丰田4S店相互推诿、踢皮球,均未给我提供任何具体解决方案,甚至变相拒绝我提前还款的申请。如果当时销售没有隐瞒免息政策,免息政策是可以支持提前还款的,而且我本来就是准备全款购车。 一、我认为此次购车贷款过程中存在的4点核心问题 1.诱导贷款+刻意欺诈:我全程明确主张全款购车,4S店销售却极力诱导我办理5年长期贷款;同时刻意隐瞒2025年该车型的免息贷款政策,谎称无免息贷款,欺骗我办理高成本长期贷款,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充分佐证。 2.未履行贷款条款提示+解释义务:销售仅告知我贷款金额、月还款额及“3年后0息0违约金”的模糊表述,未提及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实质前3年主要偿还利息,对消费者极度不利)、6个月锁定期、7%高额违约金等核心条款;且“3年后0息0违约金”的表述极具误导性,未明确还款细则,结合行业惯例(多数贷款1年后即可0息0违约金提前还款),进一步印证销售是刻意诱导我办理长期贷款,相关通话录音及沟通记录可佐证。 3.电子签约流程极不规范:所有合同通过手机网页链接签署,页面不便查阅,合同未区分标注,且支持一次性复制签名填充,导致我无法核实贷款合同细节,4S店未履行任何签约指导和条款解读义务,完全侵犯我的知情权。 4.双方相互推诿+拒绝合理提前还款:我申请提前还款后,4S店与丰田融资租赁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提供解决方案,变相剥夺我的提前还款权,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支撑我维权主张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1.《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中提前还款条件、费用、违约金等重大条款,须显著提示并按消费者要求解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若不合理免除/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高额违约金、不合理锁定期),该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以超过损失30%为参考),消费者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调减。 4.《民法典》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息;金融机构不得完全剥夺借款人的提前还款权。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6条:金融机构必须披露提前还款的条件、费用、计算方式,以年化利率完整展示所有费用及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1条:重大利害条款(含提前还款)须显著提示、通俗解释、留痕告知;电子合同需识别、易获取,留存至业务终止后至少3年。 7.《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金融机构需以通俗语言全面披露贷款条件、期限、利率、还款、担保与风险,包括提前还款相关所有规则。 三、我的核心维权诉求 1.责令楚雄丰田4S店对其销售隐瞒免息政策、诱导贷款、未履行条款解释义务的行为作出说明并道歉; 2.责令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减免该笔贷款的高额违约金,同意我提前结清贷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3.要求楚雄丰田4S店与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同配合,为我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供便捷的解决方案,不得再相互推诿。

一汽丰田厂家回复:尊敬的车主您好!感谢您的反馈,我们已经收到您的问题,建议与经销店保持沟通。

最新评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010-65993545-8019  jubao@12365auto.com
车质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19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