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0月4日下定了车辆,销售在10月16日告知我确认配置并锁单后10月20日可排产,但到今日12月9日仍未提车。厂家利用格式合同(大定协议)免除自身按顺序交付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虽然合同没有写明交付时间,但在汽车销售这种“先下单、先排产”的标准化商品交易中,“按定金支付先后顺序交付”是公认的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诉求,尽快交车,并且因为厂家不按时交付原因错过北京市置换补贴需厂家承担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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