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提供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虚假信息(承诺2-3周,实为现车)。此行为侵犯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本人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做出了购买决定,已构成误导性销售。合同订立基础丧失:本人同意购车并支付定金,是建立在“等待2-3周”这一特定条件之上的。该承诺是合同得以订立的重要基础。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完全背离,致使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商家拒绝承担过错责任:事发后,本人先后与销售顾问及门店经理沟通,明确指出因其自身员工的过错导致本次纠纷,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定金。但门店方面以“合同规定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将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强加于消费者身上,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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