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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大众迈腾变速箱处于紧急运行模式

投诉编号:【1529421】 投诉时间:2025-10-30 19:21 投诉品牌:一汽-大众 投诉车系:迈腾 投诉车型:2017款 330TSI DSG 豪华型

一、车辆信息: 车辆信息:一汽-大众2017款迈腾330TSIDSG豪华版。 行驶里程:约6.2万公里。 购车时间:2017年4月。 二、故障事实描述: 2025年10月25日,投诉人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仪表盘突然报警并显示“变速箱处于紧急运行模式,无法挂入倒车挡”。随后车辆出现以下严重故障现象: 车速骤降,油门踏板深踩后发动机转速异常升高至3000-4000转; 车身剧烈抖动与顿挫,动力输出中断,行驶安全性严重受损; 故障反复出现,且频率与强度递增,表明缺陷呈持续恶化趋势。 经一汽-大众授权4S店检测,确认为变速箱机电单元故障(传感器失效导致)。然而,厂商仅同意更换传感器,拒绝更换整个机电单元(CTU),但投诉人通过行业信息与用户反馈获悉,单纯更换传感器无法根治缺陷,多数车主在后续使用中仍复发同类故障,最终需更换CTU方可解决。 三、缺陷的普遍性与严重性: 大规模故障证据:车质网2025年前10个月数据显示,大众迈腾“变速箱紧急运行模式”投诉达238起,大众全系同类投诉超800起,证明该缺陷具有同一性、普遍性,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对“缺陷”的界定。故障高发于高速公路场景,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易引发追尾、碰撞等重大事故。 厂商处理方式不合理:一汽-大众明知传感器更换方案无法彻底消除缺陷,仍拒绝更换CTU,涉嫌规避召回责任,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全部召回缺陷产品”之规定。厂商未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四、法律依据: (一)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案中,大众双离合变速箱故障具有同一性与普遍性,且高速公路失速属于“不合理的危险”,明确构成缺陷。 (二)生产者召回义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三)经营者配合义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一汽-大众及4S店未履行上述义务,仅以局部维修替代彻底召回。 (四)法律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五、投诉诉求: 立即个人救济:要求一汽-大众免费为投诉车辆更换整个变速箱机电单元(CTU),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启动缺陷召回:要求一汽-大众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主动向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对同批次存在缺陷的双离合变速箱车辆实施全面召回。 公开信息透明:要求厂商通过官方网站及媒体公布缺陷详情、召回方案及进展,履行《条例》第十八条信息告知义务。 六、结语: 一汽-大众变速箱缺陷已构成系统性安全风险,投诉人恳请监管部门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开展缺陷调查,责令厂商依法召回。本投诉基于事实与法律,要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公共安全。

一汽-大众厂家回复:厂家已经受理该投诉,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疑问,请致电一汽-大众服务热线4008-171-88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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