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曝光芜湖4s店伪造遗失声明并且在下方伪造我本人指纹和签名本人此前通过网络关注到奇瑞iCarv23,并与对方芜湖销售人员取得联系,销售人员称芜湖是该车的生产地,在芜湖购车可更早提车,本人遂于2024年10月20日向对方销售交付了2000元盲订订金(微信转账截图和2000收据收据照片),且被告销售承诺购车时可享受2000抵4000的盲订订现金优惠。2024年11月15日,本人又交付了1000元小定定金。2024年12月16日,该车发布本人从湖南乘坐高铁前往芜湖购物车,而被告销售人员却否认此前所承诺的2000元盲定定金,可享受2000元抵四金的政策优惠。更严重的是,对方为了抵赖这2000元的优惠,以原告的名义伪造了一份2000元盲定定金的遗失声明,并且在声明下方伪造了本人的签名和指纹(伪造照片已上传),企图赖掉之前的优惠。本人及时发现了该伪造行为,发现对方伪造行为后,我感到震惊,愤怒,个人权益,被无端侵害,遂又向12345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并报警后,对方迫于压力返还了之前承诺的2000元盲订订金优惠,但对方伪造本人签名和指纹的行为已然成立,对方销售声称该行为只是用于内部做账,未对本人造成经济损失,但这这种输入法无法掩盖其违法性和侵权本质,对方销售人员否认优惠政策及告知虚假小定退款信息的内容均有聊天记录为证,该记录保存于我的手机和电脑、网盘,随时可提供。伪造他人签名和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使用,决定变更或者许可其他人使用这些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1034条侵犯了本人的姓名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对本人的个人信息及未来交易活动产生潜在风险和不良影响。本人因有购车意向于2024年10月15日向对方支付了1000元小定费用,在新车购2月16日发布之后的第二天一致是12月17日,对方销售人员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告知本人,若今晚12点不退小订就不能退了。然而,本人经核实发现,该说法系对方虚构的虚假信息,对方这一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构成对本人的欺诈。违反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赔偿,在官方网站上就伪造原告签名和指纹的行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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