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涉嫌虚假宣传与价格误导的行为在购车前,贵店销售顾问始终以“厂家特批”、“最低优惠价”为噱头进行推销,签订合同交完定金后,才能看到现车车架号,发现车已临近库存期限。二、刻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库存车状态)1.隐瞒车况:在签署合同、支付定金前的整个过程中,销售顾问从未主动告知我们所订购的这批车辆是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的“临近库存车”。并且,以“车辆统一管理”、“厂家特批”为由,拒绝在签合同前提供具体车架号供我们查验。2.诱导下单:销售顾问利用“活动力度大”、“名额有限”等话术,诱导我们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合同并支付定金。3.事后发现:在签合同支付定金后,我们才获得钥匙查看现车,并于次日(8月18日)仔细验车时发现:车辆底盘存在明显锈迹、车身灰尘积聚,明显停放已久。经查验车辆铭牌,确认生产日期已超过5个月,至提车时(预计9月)将远超行业公认的库存车标准(通常为3-6个月),严重影响了车辆价值和使用体验。三、提出的解决方案均无法满足基本购车需求1.发现问题后,我们第一时间提出换车要求。贵店虽同意更换,但可供更换的同款车型同样为临近库存车,且颜色不符合我方要求,并且需要更改合同后才可看到车辆铭牌,对是否为库存车表示未知,此方案无法接受。2.我们继而请求从外地调配一台生产日期更新的车辆。贵店先是以“调不来”为由拒绝,后又改口称“尝试”,但整个过程拖延。由于我方8月底需正式入职工作,8月底前必须完成所有提车及手续办理,时间上已无法等待一个不确定的调车结果。3.今日(8月21日)沟通中,贵店提出可更换其他型号车辆,但因前期沟通已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且对贵店信任度降至冰点,我们已无意愿继续在贵店购买任何车辆。综上所述:贵店销售人员在本次交易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库存车”这一严重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并存在定与订两字区别未强调、默认我已知定字权益、信息偏差等问题。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关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可能构成欺诈。因贵店的根本性违约和过错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要求贵店全额无条件退还定金人民币5000元。我们希望此事能在门店层面友好解决。若贵店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我们必须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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