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奥迪4S店销售人员虚构“平安银行高息贷款政策即将截止”的事实,诱使我于次日支付2000元定金订购车架号为XX的车辆。付款前我明确询问贷款不通过是否退还定金,承诺全额退还,且合同中未约定“定金不退”条款,明确约定采用平安银行2年期贷款方案,可提前还款且无违约金。然而,擅自将贷款方案变更为奥迪厂家金融,强制贷款3年并收取高额利息,显著增加我购车成本;同时未经我同意将合同项下车辆转售第三方,导致合同履行客观不能,并拒绝退还定金。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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