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销售人员未明确说明商品价格的真实构成,未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总价包含利息且通过模糊话术诱导签订合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2、合同未明确价格结构及利益条款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关于合同内容应具备“价款或报酬”明确条款的规定,即合同条款条款不完整或显失公平。3、销售方违约风险若销售方在协商中态度恶劣且拒绝退款,可能构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中“未履行缺陷消除义务”的违规行为(如隐瞒费用构成)4、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未明示价格构成”行为进行调查地点: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层102号附3室时间:20250524上午过程: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价格沟通,最终价格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含糊其辞的诱导缴纳定金签订合同,后续我发现价格不对的情况下与销售协商退定金未果。整个过程中涉及欺诈的几种行为如下:1、价格未达成一致具体情况是,我给销售的价格是包含我购车花费的所有费用,销售表示可以做的,于是他没有向我解释清楚价格导致销售所讲的价格是未曾包含利息一万元,就诱导我很快就缴纳了定金和签订合同。2、合同内容也并没有写出价格结构组成更加误导我对价格的判断,其次也没有备注需要偿还1万利息,只写了大约月供。3、合同还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服务态度恶劣,汽车厂家协调我于25日去店里再次协商未果,拒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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