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于2024年5月30日在长治市4S店购买奔驰glc300制造年月为2023年11月的车型汽车,以当时市场新车正价成交。税后共付44096.46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但当时4s店的销售人员并未做出告知,且以正价出售于我,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后我多次尝试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负责人逃避事实,含糊其辞,最后还拒接电话,我在办公室等到下班也未有人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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