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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银河L7经销商不退定金 希望协调

投诉编号:【1421639】 投诉时间:2025-04-28 01:06 投诉品牌:吉利汽车 投诉车系:银河L7 投诉车型:2024款 龙腾版 1.5T 115km MAX

本人于2024年12月10日在济南店销售人员的反复催促下,仓促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作为吉利银河L7的购车定金。现因个人消费计划变更,且贵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告知合同风险、诱导性催促交易**等问题,特申请退还全部定金,具体理由如下:一、销售流程存在诱导性催促,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1.签订合同前,贵方销售人员多次以“今日不交定金明日涨价”“最后1台现车”等话术施压,导致本人在未充分了解车辆性能及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仓促支付定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支付定金时,销售人员仅口头承诺“随时可退”,但未在合同中明确退款条款,涉嫌隐瞒格式合同关键内容,违反《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二、定金协议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 1.本人签署的《购车定金协议》中仅单方面约定“买方违约定金不退”,但未明确约定卖方迟延交车、车辆质量不符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规定。 2.协议中未载明车辆具体配置、生产日期、交付时间等核心信息,导致合同缺乏可履行性,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主张解除。三、协商退款的合理性依据 1.截至目前,车辆仍处于预订状态,未造成实际损失,全额退款符合公平原则; 2.本人愿意配合提供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并承担定金退还产生的合理手续费用; 3.贵方作为知名企业,理应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关于“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规定,维护品牌商誉。综上现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诚信经营义务,提出以下诉求: 1.自本函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定金1000元; 2.提供书面退款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若贵方认为存在实际损失,请出具详细损失证明及计算依据。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妥善解决,本人将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汽车流通协会投诉,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的权利。

吉利汽车厂家回复:您的信息我们已经收到,将尽快协调相关4S店与您核实处理,厂家也将持续关注后续处理情况。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如有疑问欢迎您致电吉利汽车客户服务热线:400-886-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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