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4月12日在济南齐鲁春季车展期间,与山东公司签订汽车定购合同。合同内容为购买长安汽车x5plus卓越版白色,协议价格75950元,定金3000元,交车时间2025年4月13日。违约责任一:对方由于车辆问题,未按时交付,造成合同违约。违约责任二:2025年4月12日晚向对方销售咨询车辆日期,对方未回复。2025年4月19日车辆交付时,对方提供2024年12月库存车辆交付,且经理态度极其恶劣,对方表明只销售该月份车辆,并且得到销售明确回复,无法提供2025年2月份以后的新车,销售人员及合同方均未提前告知车辆生产日期,且在问到生产日期时刻意隐瞒,拒不告知,对方在明知车辆生产日期长的前提下,将车辆出售,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方违约。 诉求:定金收据已退还山东翔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杨全鑫,我方要求退还汽车定购合同定金3000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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