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时间:2024年12月1日,比亚迪元up2024款401KM活力型背景说明:本人2024年12月1日购买元up2024款401KM活力型车后,我在一个自有的地下一楼固定停车位,该位置车联网无信号,无法正常联网。经向4S店反馈,在我多次要求下,4S店先驾驶一辆元up试驾车(维修人员说该车是元up最高配即超越型)到我的车位做对比测试,经测试,该试驾车车联网的网络信号十分正常,4G网络信号满格,车联网功能正常。但同一时间同一位置,我的元up车联网显示没有信号,无法联网。后来4S店又找了一辆和我一样的元up活力型过来测试,发现该测试车也一样没有信号。经过两次测试,4S店的结论是元up几个车型的车联网功能配置存在差异,活力型车在一些位置信号能力不如元up其他车型,属于正常产品差异,不再处理。投诉事由:一、销售宣传误导事实,1.经核实比亚迪官网及4S店提供的《元up车型配置参数对比表》,车联网功能在401KM活力型、领先型、超越型三款车型中均标注为标配,未作任何差异化说明;2.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讲解时,仅说明各车型在续航里程、辅助驾驶等功能差异,对车联网硬件配置及4G信号接收能力差异从未进行告知;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销售方未履行车联网功能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告知义务,构成信息不对等。二、产品性能缺陷1.经同场地对比测试:投诉人车辆及4S店找的一辆同一型号活力型车辆:车联网网络无信号,无法建立网络连接,4S店元up试驾车对比车辆:信号正常,网络连接正常。2.4S店维修已检查排除常规问题。根据对比测试可认为该型号硬件性能缺陷。三、权利主张依据1.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或补偿,现车辆因信号问题已多次返4S店检测(3次);2.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夸大或隐瞒商品性能,销售方行为已构成误导性宣传。诉求内容:1.质量保障:30日内完成车联网模块硬件升级,确保达到同系列其他车型信号接收水平,提供车辆维期间的备用车或每天100元交通补贴。2.责任认定:要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元up活力型车联网4G信号处理问题正式情况说明。
比亚迪厂家回复:感谢您购买比亚迪汽车,我们已经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请耐心等候,同时请保持手机及其它设备畅通,方便工作人员与您联系,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