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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沃尔沃S60仅499公里皮带脱落

投诉编号:【1680008】 投诉时间:2026-06-08 14:32 投诉品牌:沃尔沃亚太 投诉车系:沃尔沃S60 投诉车型:2026款 B4 智逸豪华版

本人于2026年4月20日购买东营沃尔沃4S店S60B4车辆,2026年5月26日(购买仅36天,行驶仅499公里),在雨天低速转弯过程中,怠速启停触发后,突然完全丧失动力,踩油门、再发动均无反应。后方车辆多次紧急避让,险些引发交通事故,其间交警提出帮忙推走车辆。后经救援车拖至4S店,检测诊断为张紧器故障导致皮带脱落。一、故障的严重性与法律定性车辆故障发生时正行驶于机动车道,突然丧失全部动力,无法驶离车道,完全符合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三项判断标准:1.突发性:故障发生前车辆无任何预警,无法预见;2.不可控性:雨天路况下后方车辆无法及时反应,驾驶员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3.后果严重性:路上行驶中突然丧失动力,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二、东营沃尔沃4S店三包违规事实4S店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多次违规行为,向沃尔沃厂家投诉下才得以推动进程:1.故意拖延,阻碍消费者陈述权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修理记录应当包括“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售后人员崔鹏飞以“字数限制“为由,删减故障描述,该店店长(男性,约40岁,身着黑色T恤)以“是否事实我不知道”“我没有证据为什么要写“为由,拖延故障描述。消费者的故障陈述不需要经过4S店的“核实“前置,4S店上述行为已违反第十七条,多次阻碍消费者陈述权。2.以“哪条法律“为由,设置法定义务之外的前置条件在本人要求记录故障陈述时,被该店店长反问“哪条法律我不知道”,“告诉我哪条法律,怎么规定的?“,要求本人当场援引法条拖延履行记录义务。该行为违反三包规定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典型表现。3.“不授权维修出不了检测结果”限制自主选择权本人向沃尔沃厂家投诉汽车后,4S店售后人员崔鹏飞电话回复称“不授权维修就无法出具检测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拖延”。同时,该行为将检测与维修捆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自主选择权”和第十六条关于“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4.“口头告知检查结果,无书面”侵犯知情权4S店售后人员崔鹏飞电话回复称,“口头告知检查结果,无书面”该行为违反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修理记录应当包括检查结果,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的法定义务。同时,该行为使得故障信息无法被完整、准确地固定,侵犯了本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享有的“知情权”5.以“涉嫌隐私“为由,拒绝告知执行职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姓名该店店长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与本人进行业务沟通,其姓名属于职务身份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职务行为中的姓名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4S店销售尹玉冰以“涉嫌隐私“为由拒绝告知,是对隐私权的扩大解释和滥用,阻碍了本人行使合法的投诉监督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6.系统性推诿,非偶发个案上述行为已形成系统性的推诿链条——从一线售后人员到管理岗位,从“字数限制““不授权维修出不了检测结果”到“是否事实我不知道“到“哪条法律“再到“涉嫌隐私“,环环相扣。“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人将就上述行为向12315投诉,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并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理。7.4S店检测结果与事实不符在维修工单上,4S店记录的故障原因为“辅助张紧器故障导致皮带脱落“。这一描述与张紧器的实际技术性质不符:张紧器是48V轻混系统传动部件的核心组件,其故障直接导致该车辆在行驶路上完全丧失动力,属于传动系统的构成要素,应被认定为核心动力系统严重质量缺陷,构成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本人在此明确保留以工单实际记载内容与车辆真实故障情况不符为由,主张4S店出具的维修记录不具有完整、真实效力的权利。三沃尔沃的同类质量问题援引同类质量问题:第1625986号投诉中,4S店已将该张紧器故障定性为“48V轻混系统传动部件(皮带、张紧器)质量问题,属于核心动力系统严重质量缺陷“。基于该车型出现的多起同类质量问题(详见投诉编号1625986、1631283),该隐患极有可能属于批次性缺陷或质量管理体系问题,而非偶发个案,仅更换故障部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重大安全风险。因此本人保留三包有效期内退换车的法定权利。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的,或者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车。个人诉求:1.要求4S店出具完整正确的书面修理记录,必须在工单检查结果中将“辅助张紧器“修正为“张紧器“,明确载明“张紧器故障导致皮带脱落,属于传动系统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以保障本人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同类故障累计维修后要求退换车的合法权益;2.鉴于该故障属于48V轻混系统传动部件严重质量缺陷,因此要求沃尔沃厂家及4S店就该严重质量问题给予以下补偿:①整车厂家延保2年;②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补偿,其中包含因本次故障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因车辆严重质量缺陷导致车主投入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和出行不便等综合补偿3.要求4S店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确认若在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同类故障再次出现且累计2次修理仍未排除,将依法配合办理退换车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4.要求东营沃尔沃4S店就其售后人员崔鹏飞以“字数限制“为由、该店店长以“是否事实我不知道“及销售尹玉冰以“涉嫌隐私“等理由阻碍本人行使三包权利的行为,以及以“不授权维修出不了检测结果“,”口头告知检查结果”等当时限制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违规行为,向本人作出书面说明与道歉,并由沃尔沃厂家对该店进行内部整顿,承诺未来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5.本人保留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同类故障再次出现时,依据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及维修工单记录,通过诉讼或三包争议处理程序要求退换车的全部权利。以上投诉内容均基于真实经历和客观事实,本人愿意提供所有证据材料配合平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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