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与关键时间线小定阶段(2025年9月5日10:30):我在华为商城APP支付小定定金,预订问界M7纯电长续航版本。在APP页面及宣传材料中,销售方明确承诺该车型的交付周期为“4-6周”。大定阶段(2025年9月23日20:11):我按销售方指引,准时支付大定定金,正式确认购车方案,此时合同已成立。承诺交付期届满(截至2025年11月上旬):从大定支付日起计算,第6周结束时(即11月上旬),销售方未能按约交付车辆。违约事实发生(2025年11月第7周):进入第7周,车辆仍未交付,销售方逾期交付的违约事实已然成立。直接经济损失产生(2025年11月11日):因销售方逾期交付,我无法在舟山地区“报废补贴”政策截止日(11月11日)前完成上牌手续,导致2万元人民币的政府补贴资格直接丧失。此项损失是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且直接源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后续沟通与不合理方案(2025年11月4日后):销售方虽于11月4日发布“提车关爱补贴计划”,但该计划规定等待超过10周(70天)方可获得补贴,这实质上是单方面为其违约行为设置了免责期,完全无视其从第7周起就已构成违约的事实,无法覆盖我的实际损失。诉求1:违约补偿的起算点应前移至第7周。我要求销售方提供的“关爱补贴”或任何形式的违约补偿,其起算时间必须从其实际违约之日(即第7周)开始,而非其单方面规定的第10周。这是对其违约事实的确认,而非接受其变相减轻自身责任的方案。诉求2:赔偿因违约直接导致的2万元报废补贴损失。我要求销售方赔偿因其逾期交付而直接导致的、我已无法获得的2万元人民币报废补贴。这笔损失与对方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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