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在6月27日在路虎4s店交了30000定金,也签了合同,到现在因为一些纠纷不给退定金:1.合同上写着6.30日交车,并未按时交车。2.销售在销售顾客车时,写的合同里写了6月30日交车定金不退不反,合同是约束双方的,4s店却在7月3日左右都没能交车,并且各种狡辩,不退定金,并且在签合同时并没有告诉顾客定金不退不反,也没有在写合同“正式定金,不退不反时”用加粗加黑字体提醒顾客,根据《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4s店的“正式定金,不退不反”的条款在未告知顾客的情况下,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可被认为无效。3.销售在明知政策已禁止的情况下,还诱导顾客高息高反,并在微信中提到一两天就与银行签订高息高反合同,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你继续购车交易的嫌疑,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保险,4S店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即使合同中有相关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格式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应退还定金。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不得强制为消费者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代办服务,若强制收取高额落籍费,是违法行为。自2020年9月起,自燃险的保障范围已合并在车损险中。如果4S店再单独收取失火险费用,属于重复收费,且未提前向消费者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及收费合理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5.4S店存在强制你购买保险、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顾客可主张该“定金不退不返”条款无效,要求其退还定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定金不退不返”条款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4S店有义务进行明确提示说明,若未履行该义务,顾客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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