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2日,我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送往梅河口市4S店维修,更换了两个前大灯、保险杠等配件。2026年1月28日取车时,我发现右侧大灯并非原厂配件。随后扫描左侧大灯,显示其为澳柯玛商用电器产品,与本田原厂配件不符。我当即与4S店协商,他们承认在未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非本田厂家正规渠道供货的配件,并为此支付了人道关怀安抚金。然而,我回家后对保险杠等其他配件也产生了怀疑,遂要求4S店提供配件的厂家正规渠道供货合同、入库单、出库单等溯源票据。但工作人员躲藏起来拒绝提供,这让我更加确定配件存在问题。4S店以“内部资料不能提供”为由继续拒绝,即便警方到场协调,他们也仅拿出出库指示单,且该指示单上的配件编码与维修作业单上的配件编码明显不符,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我要求对存在问题的配件进行鉴定,或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赔偿剩余配件“退一赔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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