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次投诉,特斯拉虚假回复,实际未与我沟通,故重新发起。一、轮胎质量问题导致异常损坏异常损坏情况,2025年6月25日,本人驾驶特斯拉车辆经过炼油厂路段时,因路面浅小坑洼导致右两个轮胎及轮毂同时报废。其他同路段行驶的车辆(包括其他品牌)均未出现类似损坏,且经交警反馈,当月已有6辆特斯拉在该路段因相同问题受损。特斯拉售后以“路面坑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该坑洼程度不足以解释两轮同时报废,且其他车辆均未受损,表明特斯拉轮胎或悬挂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不达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应当召回。二、行车记录仪功能失效,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关键事故证据缺失事发时,特斯拉行车记录仪未能正常记录事故过程,导致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本人已通过122报警记录留存事故信息,但特斯拉未能履行其承诺的“完整事故记录”功能。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保障用户数据安全的性能。三、特斯拉售后管理混乱,服务流程违规,售后推诿、误导消费者呼和浩特特斯拉服务中心起初建议走保险,并承诺提供“鉴证报告”,但事后拒绝出具正式报告,仅提供无法律效力的“结算单”搪塞。负责人长期不回应,400投诉多次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诉求要求特斯拉公司:对轮胎异常损坏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及技术鉴定,并承担更换轮胎及轮毂的费用。对行车记录仪功能失效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事故数据备份。整改呼和浩特特斯拉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相关负责人进行道歉,并对此事出具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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